安诗美(以下简称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对“诗美”商标的初审公告决定,向商标局提起对杜海燕申请的“诗美”商标的异议程序。最终中恒高博代理的异议人获胜。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高晓燕作为异议人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商标局最终采纳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作出裁定结果: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于“摄影”等服务项目上且已具有一定影响的“诗美”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商标“诗美”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异议成立,第4075117号商标在“摄影;节目制作;翻译”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异议人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