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巨龙至尊”商标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经审理,商评委决定中恒高博代理的李丽“巨龙至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李丽(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巨龙至尊”商标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经审理,商评委决定中恒高博代理的李丽“巨龙至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在商标初审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申请人“巨龙至尊”商标与他人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高晓燕等作为申请人李丽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书。
商评委最终采纳了申请人驳回复审的意见:商评委决定中恒高博代理的李丽“巨龙至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李丽“巨龙至尊”商标驳回复审一案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