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常清(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芦花鸡 LUHUACOOK”商标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经审理,商评委决定中恒高博代理的陆常清“芦花鸡 LUHUACOOK”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陆常清(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芦花鸡 LUHUACOOK”商标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经审理,商评委决定中恒高博代理的陆常清“芦花鸡 LUHUACOOK”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在商标初审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申请人“芦花鸡 LUHUACOOK”商标使用在“动物寄养”等商品上,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表明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潘志华律师、高晓燕作为申请人陆常清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书。
商评委最终采纳了申请人驳回复审的意见:商评委决定中恒高博代理的陆常清“芦花鸡 LUHUACOOK”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陆常清“芦花鸡 LUHUACOOK”商标驳回复审一案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