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宁远古城特酿及图”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0-04-09 点击次数:

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对“宁远古城特酿及图”商标的初审公告决定,向商标局提起对宋文生申请的“宁远古城特酿及图”商标的异议程序。

 

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对“宁远古城特酿及图”商标的初审公告决定,向商标局提起对宋文生申请的“宁远古城特酿及图”商标的异议程序。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潘志华律师、高晓燕作为异议人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商标局最终采纳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作出裁定结果:异议商标“宁远古城特酿及图”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异议成立,第3803301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异议人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