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伊利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金肖”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0-04-09 点击次数:

伊利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张仲杰“金肖”商标提出撤销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获胜。

 

伊利肖尔布拉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张仲杰“金肖”商标提出撤销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获胜。
申请人认为张仲杰的“金肖”商标与自己的“金肖特”商标是构成近似的,“金肖”商标的使用严重的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申请人产品,并且“金肖”商标的注册人是申请人的股东,熟知申请人的销售经营情况,其将申请人长期使用、影响广泛,并且已经申请为专利的商标作为文字商标“金肖”申请注册,纯属恶意抢注行为。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潘志华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商标评审委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争议材料。
商评委最终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争议商标“金肖”为申请人主张权利的“金肖特”商标的首两字,且无公众认知的固定含义,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申请人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