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唐人街酒店(简称原告)诉西部唐人街侵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恒高博代理的唐人街酒店获胜,并获得了赔偿。
2006年,唐人街酒店(简称原告)诉西部唐人街侵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恒高博代理的唐人街酒店获胜,并获得了赔偿。
本案中,原告方认为第43类西部唐人街与原告方唐人街酒店商标构成近似,并已经造成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发生混淆,损害唐人街酒店的良好市场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西部唐人街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潘志华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诉讼材料。
法院最终听取了原告方的主张,判决如下:唐人街酒店获赔50万元,责令被告西部唐人街停止侵权。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唐人街酒店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