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新疆嘉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0-04-09 点击次数:

新疆嘉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商标已进入初审公告,但被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中恒高博代理被异议人进行异议答辩。商标局审查结果: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人获成功。

 

新疆嘉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商标已进入初审公告,但被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中恒高博代理被异议人进行异议答辩。商标局审查结果: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人获成功。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高晓燕作为被异议人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申请书。
商标局最终采纳了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理由,作出裁定结果:异议商标“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与申请人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不成立,异议商标“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予以核准注册。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被异议人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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