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新疆嘉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0-04-09 点击次数:

新疆嘉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商标已进入初审公告,但被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中恒高博代理被异议人进行异议答辩。商标局审查结果: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人获成功。

 

新疆嘉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商标已进入初审公告,但被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中恒高博代理被异议人进行异议答辩。商标局审查结果: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人获成功。
北京市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事务所潘志华律师、高晓燕作为被异议人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申请书。
商标局最终采纳了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理由,作出裁定结果:异议商标“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与申请人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不成立,异议商标“天堂果及TIAN TANG GUO”予以核准注册。至此,中恒高博代理的被异议人获胜。